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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投诉举报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检验检疫系统对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强化对检验检疫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以投诉、检举或报告等方式向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浙江局)及其下属分支局(以下简称分支局)提供有关浙江检验检疫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浙江局法制工作部门统一管理全局系统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分支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局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四条 浙江局及其分支局应当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健全投诉举报网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对实名举报的投诉举报案件经查实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五条 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举报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保密原则;
(四)回避原则。
第六条 对投诉举报工作,应当加强管理,专人负责,严格保密。
未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查阅、复印、借用相关材料。
第二章 受理和管辖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举报信息,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方;
(二)有具体的投诉举报事实;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对基本信息不齐全的投诉举报,可要求投诉举报人进一步提供材料或信息,再确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 法制工作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信息实行登记管理,统一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附件1)。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受理投诉举报件时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是否有回避的要求。
第十条 对实名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结果。
对匿名的投诉举报,可以不告知受理结果。
第十一条 浙江局根据受理的投诉举报件内容指定分支局办理;必要时,可以自行办理。
分支局认为重大、复杂的投诉举报件,可以报请浙江局办理。
第十二条 分支局受理投诉举报件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分支局对投诉举报件的管辖发生争议时,可报请浙江局指定管辖。
第三章 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填写《投诉举报处理表》(附件2),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处理。
需由其他业务部门协助调查的投诉举报件,交局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报告后,先办理再补报。
法制工作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分支局受理的投诉举报件,由分支局负责组织查处。
对浙江局交办的投诉举报件,分支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浙江局法制工作部门。
第十五条 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处理,尚不构成立案条件的,交由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涉及检验检疫内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件,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经调查,发现执法人员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发现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浙江局及各分支局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实名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或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浙江局及各分支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投诉举报件进行统计汇总,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投诉举报登记表
2.投诉举报处理表
附件1:
投诉举报登记表
编号:( )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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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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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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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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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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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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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 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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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内容: 记录(整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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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门审核: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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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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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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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投诉举报处理表
编号:( )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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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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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 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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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内容摘要: 记录(整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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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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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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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批示: 局领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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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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